
目 录
——某银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否解除的认定标准
——某银行诉韩某、某地产公司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
三、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
——某银行与安某、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拆分处置模式在上市公司股票拍卖中的应用
——某证券公司与某建投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
五、两案抵押物相同的可以合并执行
——某资产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某甲地产公司、某乙地产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案
一、名义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认定
——某银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某银行诉韩某、某地产公司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所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情形,通常应为出卖人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由买受人继续偿还贷款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不适用于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某银行与安某、某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某证券公司与某建投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某证券公司与某建投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建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证券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共计90,729,638.5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某证券公司对质押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因某建投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通知某建投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义务,该公司仍未履行。由于该案在审理期间,已对某建投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3,800余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进行冻结,执行中需对该股票依法拍卖。
执行结果
典型意义
——某资产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某甲地产公司、某乙地产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基本案情
执行结果
典型意义
两个案件抵押物相同,分别执行需要分别进行评估拍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执行期限,还将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本案通过合并执行,有效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以带租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也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企业及利益相关方的正常经营。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均为上市公司,如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对双方的经营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案及时有效的调解和执行,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出现,为房地产企业落实“保交楼”任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是坚持为大局服务、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