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新乐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分别送来两面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的原告是新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因其村民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不退还集体土地且拒不支付土地租赁费,遂将该村民起诉至新乐法院。
案件分流至特邀调解员手中后,特邀调解员当即与原告取得联系,该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并将事实一五一十的告知调解员,案涉土地在2002年时承包给本村村民,租赁期限为15年,合同到期后由该村民一直租种至今。后因改造、坟地等多种原因,该村民实际种植亩数缩减,导致该村民需要交纳的租赁费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希望通过调解员能够确定土地实际占用亩数,被告按照实际亩数交纳租赁费。
了解案件情况后,特邀调解员立即与该村民取得联系,展开背对背调解工作。被告表示愿意退还案涉土地,但是租赁费标准需要按照实际亩数计算。特邀调解员与原被告沟通后,约定具体时间到达案涉土地,在原被告的见证下实地测量,当场给付。经济开发区法官及时了解案件调解进程以及遇到的困难,指导、支持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11月8日,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准时到达案涉土地现场,与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在原被告双方的见证下,一行人对案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扣除被占用面积后,被告实际租种的亩数比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亩数减少了近10亩,原被告当场对被告实际租种的亩数予以确认。但被告表示以目前的经济实力无法一次性支付所有的租赁费,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沟通下,原告同意分期支付租赁费。被告又提出土地的附着物果树以及猪舍是其多年来的心血,退还土地后的损失无力承担。原告对此一事面露难色,调解工作再一次陷入僵局,在法官与调解员的沟通协调下,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一致认为为了村民的利益,同意被告在村委会收回的土地后再次出租时具有优先承租权,被告对该调解意见非常满意。在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多轮调解后,原被告终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完成了20余亩土地的交付。事后,村委会对案件能在短时间内成功调解并顺利执行表示感谢,特意送来两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