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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16:00:12 打印 字号: |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的公告

 

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服务保障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院《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附件1)要求,现面向全市公开招募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石家庄辖区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

一、报名条件

申报入选石家庄市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为《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机构;

(二)破产业务核心团队应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人员(不含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

(三)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四)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五)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附件2)

(二)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破产管理团队建设和建章立制情况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经历情况

(六)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17:00止。

四、报名地点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地  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联系人:黄夫祥  85187196     赵家瑶  85187086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探索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选任,加快推进“执破融合”,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及全市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公益管理人范围和产生方式】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不收取管理人报酬,担任管理人期间的工作补助及垫付费用由破产援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河北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注册地在石家庄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本院自愿报名后,由本院审核后建立全市公益管理人库。

第三条【适用案件范围】债权人人数较少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公益管理人制度:

(一)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件;

(三)本院认为其他适宜指定公益管理人的案件。

第四条【公益管理人指定方式】本院通过摇号确定公益管理人固定编号,本院和各基层法院按照案件受理时间,在公益管理人库中根据编号采取依次轮候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轮候指定的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破产合议庭依次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五条【更换公益管理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就公益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有关规定,由破产合议庭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

第六条【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指定公益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则上在裁定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

第七条【诉讼费缓交、免交】对于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免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起的必要衍生诉讼,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第八条【管理人补助标准】每件破产案件的补助标准为5000至20000元,由破产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审核确定。

第九条【无故拒绝履职或履职不当的限制】公益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或存在不正当执行职务、拖延破产程序等消极履职情形的,本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其参与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期限为一年),并上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考核定级、调整管理人名册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管理人的激励】公益管理人勤勉履职,高效推进破产进程、依法追查逃废债务、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该中介机构参与全市法院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在评审中酌情加分。

第十一条【程序转换】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追回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并收取破产案件申请费。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符合本意见适用条件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效力规定】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附件2公益管理人入库申请书

 

责任编辑:李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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