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执案例 > 执行案例
石家庄中院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1 15:06:4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石家庄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信用修复”助力企业发展,和解履行债务


【执行要旨】


面对市场前景良好的被执行人,市中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交叉执行”和集中管辖的方式,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了解企业发展能力,修复信用、达成和解,有效帮助企业良性发展,更好地解决债务纠纷。


【基本案情】


该科技公司系我市一家高科技企业,曾经年利税过千万,有充足的技术储备、订单和生产能力。因疫情原因,银行集中抽贷,导致企业资金短缺,陆续产生诉讼。截止2023年9月,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我市共17件,涉及全市4家法院,执行标的本息超亿元。执行期间,4家法院先后查封了该公司的房产、土地、基本帐户,将该公司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后该公司请求法院从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指定集中管辖,解除强制措施,保证只要公司能正常经营,可在3-5年内清偿全部债务。


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梳理该公司涉案情况,多次协同相关法院及办案人深入公司了解经营状况,指导公司制定偿债方案,带领债权人到公司参观,了解公司发展前景和生产经营能力。经过努力,重拾债权人对该公司的信心,同意将所有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集中到赵县法院执行,同意修复企业信用、解除基本帐户的冻结,并尝试对该公司实行“临时管理人制度”,用企业营利逐步偿还债务,推动案件早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公司涉执案件分布于4家法院,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市中院将所有案件统一指定到辖区赵县法院集中管辖,既是“交叉执行”,又是“集中执行”,体现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三统一”;面对企业运营困难,债务累累的窘境,市中院执行局及多家基层法院群策群力、大胆创新,共同探索“临时管理人制度”,解决企业困境;法院人员积极做通债权人工作,解除对该公司的查封、冻结、失信等强制措施,展现出执行人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戴某与刘某刚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执行案


——正定县人民法院利用全市集中“交叉执行”契机+“三下三进三联动”诉源治理工作体系实现执行和解


【执行要旨】


对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定法院利用全市集中“交叉执行”行动契机,通过其他法院协助成功将被执行人拘传,依托“三下三进三联动”诉源治理工作体系,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善意文明执行与执行强制力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和群众满意度。


【基本案情】


戴某与刘某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定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刚赔偿原告戴某因提供劳务受伤产生的各项赔偿2.8万余元,后因刘某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戴某向正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通过财产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故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该案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戴某多次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正定法院对该案进行调度后决定将其纳入全市法院集中“交叉执行”。通过执行人员走访摸排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刚从外地回家过年,每天早出晚归行踪不定。


2024年2月1日石家庄中院集合22家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在正定县首先试点开展全市集中“交叉执行”行动。在辖区其他法院配合支持下,正定法院成功拘传被执行人刘某刚。拘传到位后,经鹿泉法院执行干警及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对刘某刚释法明理,刘某刚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先期还款2万元,剩余8千余元分期付清。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见证下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执行强制力的有机结合,通过石家庄中院调度全市法院执行力量进行人员交叉,将正定法院的一批积案难案纳入集中“交叉执行”行动。行动中,执行干警以雷厉风行的执行行动拘传被执行人,异地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利用异地口音的特点,对被执行人形成心里威慑,再结合“三下三进三联动”诉源治理工作体系,由富有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居中调解,化解当事人矛盾冲突,尽最大可能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三

肖某与周某公路运输合同

纠纷执行案

——高邑县人民法院利用集中“交叉执行”优势解决跨县域执行难案


【执行要旨】


一案涉三县,陷入执行难。石家庄中院在开展全市法院第二次集中“交叉执行”统一行动中,将高邑法院的“肖某与周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纳入元氏法院集中执行范围,充分发挥高邑法院“属案”、赞皇法院“属人”和元氏法院“属地”的优势,妥善化解一起疑难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9日,赞皇县肖某(托运人)经高邑县某公司介绍,与元氏县周某(承运人)达成口头约定,由周某运输35吨瓷砖到江苏省东台市,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货到付款。周某因担心瓷砖破损较多影响运费支付,将所装载瓷砖运到其居住地存放。后双方就返还瓷砖和赔偿损失的问题反复协商未果。肖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涉案瓷砖。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履行。肖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高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前往涉案瓷砖存放地点查看,但双方就履行方式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本案案情,石家庄中院将本案纳入全市法院第二次集中“交叉执行”统一行动中,高邑、元氏、赞皇三法院通力协作,分别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工作,最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当地村干部共同见证下,利用三个多小时将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异地执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题,传统的“交叉执行”已经不能应对异地执行的态势。本案一案涉三县,执行案件在高邑、申请执行人在赞皇、执行行为和被执行人在元氏,无论由上述哪家法院执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市中院积极探索集中“交叉执行”工作模式,既实现了执行案件的交叉、又实现了执行人员的交叉,充分发挥三家法院各自的优势,利用较短的时间化解积案难案的问题,为解决跨区域执行难题探索出一条新的执行路径。


 
责任编辑:李胜博
联系我们

值班电话:0311-85187100

诉讼服务热线:0311-12368

档案查询:0311-85187401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91号

邮编:0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