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某与当事人梁某系多年生意伙伴,2016年赵某在与梁某经营一次黄铜生意时,梁某从赵某处购得黄铜80余斤,但是没有支付铜款,只是打了一个条。赵某本以为凭借与梁某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梁某会快速支付款项,但是梁某一直因为各种琐事未支付铜款。
2021年,赵某到法院起诉梁谋索要铜款,法院接到案件后,经过初步了解,发现案件可以转到冀时调进行调解,遂将案件转到冀时调系统,由调解员曹伟伟进行调解。调解员曹伟伟接到案件后,细看卷宗,并积极联系梁某,与之沟通后,梁某表示,确实欠赵某铜款,但是2016年的铜价和现在的铜价不一样,不能按照现在的铜价格支付2016年的铜款。而赵某是按照现在的价格起诉梁某的,案件进入僵持阶段,调解员曹伟伟多次与赵某沟通看看是否有变通的余地,毕竟双方都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又给梁某释明相关法律,因为梁某拖欠时间过长,即便是利息也与现在的铜价持平。
经过调解员曹伟伟多次细心地调解后,梁某终于按照现在的铜价格全额支付了所欠赵某的铜款,赵某到法院撤回案件。赵某感激地说:“人民法院为人民,感谢法院既帮我要回了货款,也没有让我失去多年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