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两级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通过法律手段对污染环境相关利益链条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犯罪。为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好石家庄,早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最坚实的司法保障,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石家庄中院、藁城、鹿泉、新华、平山、晋州等法院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宣判。
石家庄中院:张某雷污染环境上诉案
2017年5月,张某雷雇用工人非法利用皮革下脚料、硫酸提炼动物油脂,并将熬油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经检测,排放到渗坑的废水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雷不服,上诉至石家庄中院。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藁城法院:申某、田某山、田某坡污染环境案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申某找到被告人田某山,以倒货的名义让田某山找块空地,后田某山和田某坡在藁城区租用一废弃厂房。在院内挖好渗坑后,申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18日先后三次用罐车拉来废酸液,并伙同田某山和田某坡将废酸倾倒在租赁的旧厂房院子的渗坑内。经检测,罐车内废水铅、汞、镉、铬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藁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申某等3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鹿泉法院:吕某、崔某庭等9人非法采矿案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被告人崔某庭、吕某、崔某宾、杨某辉4人出资在鹿泉区开办了一个砂场,并雇佣被告人崔某涛负责开铲车起剁。上述人员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河道内非法采砂。2019年10月至11月 期间,分三次进行非法采砂,经河北省地矿局核查,采砂总量为1443.881吨。之后,该5名被告人通过被告人孟某鹏联系与被告人姚某、肖某一方合谋采砂,上述人员在正定县内非法采挖河砂,经核查,采砂总量3148.626吨,总价值为192066.186元。
鹿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吕某等9人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华法院:刘某华污染环境案
2020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华在无任何排污设施、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镀锌厂,并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渗坑,经检测,渗坑内废水水样总锌含量高于国家电镀行业排放标准总锌标准1.5mg/L的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新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平山法院:郭某东污染环境案
2020年8月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东雇佣半挂车,经人介绍,通过周某涛(已起诉)等人将从山东运出的一车约13.6吨桶装液体(全部为危废)运输至平山县某砖厂进行非法处置。平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郭某东系在非法经营罪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污染环境罪,故撤销原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晋州法院:薛某、牛某强、牛某平污染环境案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以养殖为名租用被告人牛某强在晋州市的一处闲置厂房,该处厂房占地中有1亩左右是被告人牛某平的承包地。后薛某雇人在该院内挖了三个坑,在坑内铺设了多层塑料布,但未做其它防渗处理。薛某通过他人拉来多车酸液储存在这三个坑内。经鉴定,涉案土坑内液体是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涉案土坑内的土壤受到了酸性物质的污染。
晋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