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的知识产权
韩秋萍
前不久,回家看望年近八旬的父母。午饭过后,老爸和他的老牌友围桌酣战。四老的年龄加起来超过三百二十岁,打起牌来,双手灵便,头脑清晰。手上忙着摸牌,嘴上也不闲着,同时聊起了我的工作,于是有了下面的情景。
知识产权是什么呢?
机缘巧合,采访了几位熟人。
一位教旅游法的大学老师,痴迷古诗词,创作了一篇《旅游赋》,文采斐然,堪称美文。某旅游局得阅,甚为欣赏,遂将此文用于其对外宣传材料中。这本来是好事,但遗憾的是,既未给作者署名,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此事虽小,却反映出某旅游局缺乏法治意识、既不尊重作者、更无视著作权法的法盲现象。该大学老师虽执旅游法教鞭,但对此事涉及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同样一脸茫然。
大学老师:涉及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我也不是很了解...
医院后勤人员:知识产权就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品上有商标,专利有技术和外观设计,作品有著作权,再往深处就说不上来了。
行政工作者家属:也只知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什么的,只了解这些名词,不太懂内涵。
个体经营者:对商标了解一些,进货时会选择一些好卖的品牌商品,但对里面的技术就不了解了。周围的同行们都在哪里进货,我也会在哪里进货,我相信是正当的。如果知道是侵权的,我也不会买卖这个货。
律师: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与知识产权谨慎保持距离。一方面是因为标的小,工作量大,经济效益不佳,不屑于做。另一方面是因为对这块业务较为生疏,担心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出现尴尬局面,不敢尝试去做。
还有若干离法律界较远、身份各异的人,面对采访,干脆直接回应一脸懵、一脸懵、一脸懵、一脸懵……
不仅如此。
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常有被告满腹委屈地抱怨,自己一直守法经营,根本就没想过要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也不知道会侵权,不明白自己怎么就成了被告。
路人甲:嗯....我也不是很清楚..
路人乙: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至于其他的...就不太确定了。
知识产权究竟是怎样的存在呢?
众所周知,空气、阳光和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通过长期的劳动实践活动,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出浩如烟海的智力成果,这就是我们要说的知识产权。毫不夸张地说,在现代社会,由人类劳动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而生成的知识产权,大概是仅次于文字的重要存在。
环顾四周
知识产权无处不在
为什么很多人对它如此陌生呢?
真是急得我一不留神就学了他人之舌。
不过别担心,
这个学舌不构成侵权。
办法总比困难多,
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二十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再加上不同领域的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陌生程度,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厚植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的基本土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任重道远。
首先,我们要考虑宣传的实际意义和效果。除了每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更要经常化、常态化地宣传知识产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大水漫灌式的宣传方式,就好比植物的播种、发芽、生根、长叶、开花、结果、收获,通过这样一个固定的过程,让知识产权在大众头脑中形成习惯性认知。
其次,我们要考虑宣传活动的具体受众,有针对性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多发领域和高发领域进行强化宣传。通过宣传活动,使那些已经成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被告,或者有可能成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案件的潜在被告,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已经或者即将面临的诉讼。不躲闪,不逃避,积极应诉,依法为自己开脱。力求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得以依法减轻,或者避免承担本不必承担的责任。
再次,我们要提醒相关行业、单位及人群,如何在经营活动中尽到最大注意,提前预防和有效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我们要教给他们如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醒他们不随波逐流,不盲目从众,擦亮眼睛,严把进货渠道。凡非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非属自产、自销的商品,需要由他方提供的商品,进货时一定要注意索取并保管好有效交易凭证。比如供货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凭证、发票、物流合同及票据等。一旦遇到因销售侵权商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即可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物品具有合法来源和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依法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全部侵权责任。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是一种高级的存在。身为知识产权有缘人,我们有责任在既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之外,进行深入实际的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对知识产权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我们有理由坚信,通过不断的努力,知识产权将走下云端,置身于普罗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角落,看得见,摸得着,认得清,用得对,使普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涵义、形成模式、存在形式、实际应用、法律保护、国家态度等方面形成更加深入、惯常的认知,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更高级、更广泛的存在。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