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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出台文件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4-26 10:55:3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近日,石家庄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意见》共分为六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管理人等级、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更换、管理人监督以及附则。总体要求确定了选任管理人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管理人等级将案件分为重大疑难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及简易破产案件,要求案件等级与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的资质要一一对应。管理人指定实行选任管理人方式多样化,分别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及竞争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也可采用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或以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更换即当管理人不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管理人进行更换。管理人监督即对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制度提出要求,在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惩戒。《意见》的出台,能够规范管理人选任并对管理人进行履职监督,进一步提升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在督促管理人为破产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面作出规范,发挥了管理人报酬对管理人履职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办法》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规定计算。由于破产案件相对复杂,审限较长,《办法》规定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同时确定了分期支付的比例及支取程序。此外,《办法》还确定了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从其他案件中的提取比例,可以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下一步,石家庄中院将继续在破产审判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进行积极探索,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深化供给侧改革,为营造全市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责任编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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