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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11家法院集中宣判16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29 14:08:17 打印 字号: | |

    2018年8月29日上午,石家庄中院组织裕华区法院、新华区法院、行唐县法院等共11家法院集中宣判16起涉恶案件、155名被告人,涉及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刑罚从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

    一、裕华法院公开宣判崔某某等17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社会闲散人员崔某某等人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案,该团伙人员众多,以“站脚助威”为生,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多起与房地产开发等有关的矛盾纠纷,在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有一定恶名,形成了“地下出警队”,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崔某某等人为首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或分别实施了犯罪活动18起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17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裕华法院分别对崔某某等17人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不同罪名判处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二、新华区法院公开宣判孙某等15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纠集高、毛、贾某等8人,形成以非法放贷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辖区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华区法院对某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他1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至年不等

    三、行唐县法院公开宣判高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2015年以来,高某某、杨某某、盖某某等人在行唐县以向路政部门举报拉玻璃货车超载、对货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向过往的货车司机强行多次索要“带车费”或强迫货车司机到其私自经营的油罐车加高价油。2017年5月,郝某某、侯某等人通过对高某某等人油罐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强行加入,后强行索要“带车费”升高,且每辆货车每次至少加四、五百元柴油。该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12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行唐县法院对高某某等5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此外,长安区法院对某某等2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某某等22人寻衅滋事案2起涉恶案件;鹿泉区法院对王某等15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陉县法院对某某等10人敲诈勒索案,杨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3起涉恶案件;正定县法院对吴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灵寿法院闫某等4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高新区法院、栾城区法院、深泽县法院也对辖区内共5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此次集中公开宣判活动是石家庄法院系统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组织的第三次集中宣判活动。集中宣判将对全市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将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这也是石家庄法院用实际行动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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