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一德国公司代表为石家庄中院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起因是中院民五庭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外资企业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平等保护了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去年8月,石家庄中院受理了原告德国拜耳集团在华独资子公司拜耳(中国)农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原告诉称,1997年7月23日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取代苯基酮烯醇的发明专利,而被告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螺虫乙酯的农药产品,构成侵权。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专利权,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从江苏盐城购买的,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追加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中院依据河北三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了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德国拜耳集团是国外知名企业,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是国内该行业较为知名的企业,案件审理期间,又正处于农民广泛使用涉案产品的季节,中院民五庭庭长罗湘英、案件主办人陈阳及合议庭考虑这些情况,对案件首先想到了调解,并在送达起诉状时对被告做了初步的释明和调解工作。开庭中,法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主持三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向当事人释明适用调解的优势,三方均有调解意向,但未就赔偿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主办法官多次往返三方当事人之间分别做调解工作,采用分解矛盾,各个击破的方法,先对原告与被告南京某化学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又反复做原告和被告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期间,主办法官直肠瘤病发作,仍带病坚持工作,最终使这起涉外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并执行完毕。
三方当事人对中院法官的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德国拜耳集团总部代表专程到我院送了锦旗和感谢信,对我院平等的保护其企业的合法权利表示感谢,尤其对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表示由衷欣赏,称该案的调解方式给拜耳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典范,增强了其在华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