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中院与新乐法院两级法院通过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结一起长达近十八年的港商欠款案,为申请执行人追回160万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6年8月1日河北省新乐市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鹅经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635.2万元购销牛肉合同,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为该合同出具了保证函。合同签订后,新乐市清真肉类公司依约分三次发出共计480吨的货物。哈尔滨天鹅公司收货后,在支付了392.1万元后无理由停止了支付。新乐市清真肉类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哈尔滨天鹅公司依法支付所欠新乐市清真肉类公司货款243.1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哈尔滨天鹅公司及哈尔滨岁宝天鹅公司仍不给付货款。新乐市清真肉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中院办案人员先后10余次赴哈尔滨市执行此案,为申请人执行回100余万元。2004年,为便于执行,石家庄中院指令新乐法院执行该案。新乐法院执行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又先后20余次到哈尔滨执行,并曾两次遭到哈尔滨岁宝天鹅公司的围攻。与此同时,注册资金上千万元的企业已顺利“金蝉脱壳”,致使案件陷入僵局。
今年7月,全市法院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以来,石家庄中院与新乐法院多次召开案件调度会分析研究解决方案。针对哈尔滨岁宝天鹅公司钻政策空子,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鉴于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是香港籍人,又是全国政协委员,既不出庭又不接受传唤的特殊情况,决定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由新乐法院报请省高院、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对哈尔滨岁宝天鹅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使杨某在出入境时吃了闭门羹。其迫于压力,主动委托律师到新乐法院协商。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还清了欠款本息,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执结,是石家庄市两级法院协调联动针对特殊身份人员采取的特定措施所取得的执行成果,极大地震慑了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起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