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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4-29 14:30:54 打印 字号: |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33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事业单位,名称及职能如下: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项;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本院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法院督导员的联络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督办、文秘、机要、信息资料、保密、档案和图书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民主与法制、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本院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宜。



2、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非法官考试录用和进人审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本院机关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干部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出国出境政审、退休、教育培训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管理机关人事档案、全市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干部人事统计等项工作;承办院党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3政治部法官管理处



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全市法院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选配;负责全市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选录和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警衔等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设立、更名、撤销的审核及呈报审批;负责相关工作的对下指导;办理院党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办理市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事项。



4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及其他相关事项。



5政治部老干部处



负责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提前离岗、提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6、宣传处



负责法院系统新闻宣传的统一部署、协调和管理,先进典型宣传,新闻发布,新闻发言工作;负责法院系统新闻宣传队伍及网络评论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



7、立案第一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对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诉讼费收缴;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8立案第二庭(信访办)



负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相关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9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10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不服一审裁判的二审刑事案件;办理下级法院请示案件及有关事项;审批下级法院刑事案件延长审限申请;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11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等。



12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一、二审物权纠纷和侵权类纠纷案件。具体案由:物权类中的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担保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3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一、二审人格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合同类案件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林、牧、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运输合同中的公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借用合同,彩票、奖券纠纷,服务合同中除银行结算合同之外的其他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中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诉中证据保全案件,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涉及民事的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批基层法院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14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审理商事一审案件,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具体案由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中涉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的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中的公路、水路、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管道运输合同纠纷、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服务合同中的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中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5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商事二审案件,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中的仲裁程序案件。审批基层法院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16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具体案由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垄断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适用特殊程序案件中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涉及商事的案件。



17民事审判第六庭



审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涉房地产案件。涉房地产案件案由:用益物权纠纷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担保物权中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招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中涉及房地产的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8环境资源审判庭



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辖区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非诉执行案件;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审判业务的调研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积极与地方环保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19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一、二审行政案件;负责接待行政机关的法律咨询,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20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21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判不服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合同纠纷商事再审案件除外);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再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等审判监督工作(合同纠纷商事再审案件除外);办理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22审判监督第二庭



审判不服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民事(合同纠纷商事)再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民事(合同纠纷商事)等审判监督工作;办理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23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工作;承担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统计、分析、评估、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承担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法院系统信息网络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和管理,协调督导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24研究室



拟订调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上级指定、委托的调研课题研究任务,负责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等相关工作。



25执行审查庭



负责市法院执行一审案件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及仲裁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执行到期债权审查、听证和裁判;办理复议案件和执行请示案件。



26执行局执行实施处



负责市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执行;办理其他应依法执行的事项。



27执行局申诉审查处



负责执行涉及的申诉、来信来访及保稳案件的部署、督办;负责暂缓执行的审查、办理和解除;负责案件的提级、交叉、指令工作。



28执行局综合管理处



对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市法院执行队伍的业务管理、培训考核;负责跨区委托执行工作和协助外地法院的执行;负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29法警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训练、警察警纪和警服、装备、枪械、警号标志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管理和本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30司法鉴定技术室



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的司法鉴定技术工作。进行法医技术鉴定和复核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预决算鉴定、会计审计鉴定及文检鉴定等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培训。



31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法院的武器、审判服、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院和审判法庭的物质建设;指导和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设备的购置、保管、发放、维修;审判庭、招待所、职工食堂管理工作;机关车辆购置、管理、使用、保养,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本院召开会议的服务工作;通讯、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机关房屋基建、维修工作和机关人员卫生保健工作。



32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领导本院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33督察室



负责对法院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复议和申诉;开展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教育;督查纠正法院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等相关工作。



34、石家庄市法警训练基地



    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系统法警的培训;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及枪械弹药等管理;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编辑:张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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